医保办事贴心卡——省直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核及医疗费报销
请您准备以下材料:
申请转诊准备材料 | 备注 |
1、 安徽省直参保人员异地转诊转院申请表 | 2、 一式二份 |
3、 相关门诊医疗资料原件或住院病历复印件 | 4、 参保人员因病经合肥地区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诊治,难以明确疾病诊断或缺少有效治疗手段的,可转往异地三级医院诊治。转往地原则上确定为北京、上海 5、 转诊转院申请批准后,参保患者应尽快到异地转诊医院办理住院手续,逾期1个月,视为自动放弃,原则上不再审批。特殊情况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立刻转往异地三级医院救治的,需在转院后一周内(节假日顺延),补办转诊转院审核手续 |
医疗保险证 |
参保人员因疾病治疗需要,必须多次转往异地同一家医院完成疗程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再次转诊准备材料 | 备注 |
首次《安徽省直参保人员异地转诊转院申请表》复印件 | 一式二份 |
异地治疗后的出院小结原件和住院病历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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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证 | |
异地治疗医院医务处证明 |
报销时准备材料:
医疗费报销准备材料 | 备注 |
在审核同意转诊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发票、费用清单 | 1.已经省医保中心审核同意异地转诊转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2.根据病情及诊疗情况,需参保人员提交的相关佐证材料,如使用高额医用材料的中文说明书,非自然疾病病因证明,疑点费用的病历资料复印件等 |
出院小结、门诊病历(有则提供) | |
医疗保险证 | |
经审核同意的转院(诊)申请表 |
审批依据:《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皖政[1999]27号);《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诊)管理暂行办法》(合医改[2001]1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决定》(合肥市政府令113号);
办理程序:
1、向省医保中心提交申报材料,符合规定且材料齐备的,即时审核办理。
2、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立刻转往异地三级医院救治的,需在转院后一周内(节假日顺延),补办转诊转院审核手续。
3、转诊转院申请批准后,参保患者应尽快到异地转诊医院办理住院手续,逾期1个月,视为自动放弃,原则上不再审批。特殊情况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4、未经批准或未按要求转诊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5、参保人员出院后一个月内由单位或患者(家属)持申报材料到省医保中心办理医疗费用审核。
6、省医保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通知申报人前来领取报销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