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省医保中心业务办理“七公开”》的通知
关于印发《省医保中心业务办理“七公开”》的通知
皖医保[2006]25号
关于印发《省医保中心业务办理“七公开”》的通知
皖医保[2006]25号
项目名称:省直单位参加医疗保险登记申报
审批依据:《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皖政[1999]27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合肥市政府令113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关于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2005]36号)
申报条件:驻肥中央和省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省直医疗保险,与合肥市同一政策,分块运作;已参加合肥市养老保险的中央和省属企业,纳入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
材料目录:
1、单位成立批文、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2、填报《合肥地区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申请表》,《合肥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情况表》一式二份;
3、基础数据采集信息及打印的纸质花名册;
4、上年度决算(会计)报表中的“支出明细表”,上一年度12月份以及申报时期的工资发放表等复印件。
办理程序:
1、每月10日前单位携带申报材料到省医保中心办理参保申报登记手续;
2、省医保中心对新参保单位申报材料及缴费基数进行审核后,通知单位领取审核后的申请表;
3、单位持审核后的申请表到省政务中心地税服务窗口办理税务代码手续(每月20日前);
4、省地税将税务代码告知中心后,中心将单位参保信息录入数据库。
5、单位于次月10日前到省医保中心领取缴费核定通知单,并到省地税直属分局申报缴费;
6、单位于次月20日后持参保人员照片(二寸一张)到省医保中心领取医疗保险证、个人账户卡。参保人员从单位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即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收费标准:不收费
项目名称:参保单位缴费申报
审批依据:《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皖政[1999]27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关于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2005]36号);《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救助基金的意见》(皖政办[2000]94号);《驻肥中央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劳社[2000]70号)
申报条件:已参加省直医疗保险的单位
材料目录:无
办理程序:
1、参保单位上月有人员变更的,当月1-10日到省医保中心领取缴费核定单,并到省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上月无人员变更的,当月1-10日按上月数据直接到省地税申报缴费。
3、每年元月1-10日参保单位到省医保中心领取医疗救助金缴费核定单,并到省地税部门申报缴费。新增人员在新增之月起一次性足额缴纳当年的医疗救助金(每人每月10元)。
办理时限:见办理程序
收费标准:不收费
项目名称:年度缴费基数调整
审批依据:《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皖政[1999]27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合肥市政府令113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关于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2005]36号)
申报条件:已参加省直医疗保险的单位
材料目录:
1、《省直参保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一式二份;
2、基数调整后所生成的数据信息;
3、单位上年度决算(会计)报表中的“支出明细表” 原件及复印件;
4、上年度12月工资发放表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
1、每年4月1日至4月15日参保单位携带u盘或一张软盘(无“年度缴费工资修改”软件安装程序的需带两张软盘)到省医保中心拷贝本单位的参保数据信息。
2、每年4月10至6月15日参保单位携带申报材料到省医保中心进行缴费基数调整审核。
3、每年7月1日起,参保单位按新缴费基数缴费。未按时进行缴费基数审核的参保单位,暂按上月缴费数额的110%征收,并停止人员变更。待基数审核后再恢复正常缴费及人员变更。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即时办理审核
收费标准:不收费
项目名称:参保单位各类信息变更
审批依据:《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皖政[1999]27号)
申报条件:已参加省直医疗保险的单位
材料目录:见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
1、参保单位有名称、法人代表、银行帐号、户名、账号、经办人员、地址、电话、单位类型、经济类型等发生变化时,由单位填报《医疗保险变更登记表》,附相关证明、批复、及新的银行帐号等复印件,于每月25日前到省医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到省地税直属征收分局办理相关手续。
2、参保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注销及整体转出等变更事项,由单位填报《医疗保险注销登记表》、《合肥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情况表》或《合肥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情况变更表》一式二份;附批文复印件,于每月25日前到省医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到省地税直属征收分局办理有关手续。
3、参保单位人员新增:由单位填报《合肥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情况表》一式二份,附本人身份证、报到证或调令或劳动合同书(加盖劳动合同鉴证章)复印件,每月25日前到省医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参保单位人员减少:由单位填报《合肥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情况变更表》一式二份,附调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死亡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减少人员的医疗保险证,于每月25日前到省医保中心办理人员减少手续。
4、在职转退休:由单位填报《合肥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情况变更表》一式二份,附退休批文或退休待遇审批表(提前退休需省人事厅或省劳动保障厅等相关部门的批复)复印件,于每月25日前到省医保中心办理参保人员在职转退休手续。次月持医疗保险证到省医保中心办理换证手续。
5、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在职人员:由单位每月10日前到省医保中心领取人员名单,并持医疗保险证到省医保中心加盖“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章。
6、参保人员转移到省本级统筹范围以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随同转移。单位持转移人员原医疗保险证到省医保中心办理医疗保险转移手续。
7、医疗保险证遗失的,由单位(或个人)持单位证明,带2寸照片一张到省医保中心办理挂失手续。即时予以补发《医疗保险证》,次月20日后到省医保中心领取个人账户卡。
个人帐户卡遗失的,持医疗保险证及身份证直接到省中行营业部办理挂失手续。
医疗保险证和个人账户卡均遗失的,首先由单位(或个人)持单位证明,带2寸照片一张到省医保中心办理医疗保险证挂失手续;再持身份证到省中行营业部办理个人账户卡挂失手续。即时予以补发医疗保险证,次月20日后到省医保中心领取个人账户卡。
8、医疗保险证、个人账户卡有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错误的,由单位先持医疗保险证、身份证复印件到省医保中心换证。然后再到省中行营业部办理个人帐户卡变更手续。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
项目名称: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就医审核
审批依据:《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皖政[1999]27号);《安徽省直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劳社[2005]54号)
申报条件:已参加省直医疗保险,退休后回原籍安置,或退休后随配偶、子女在异地居住的人员。
材料目录:
1、《安徽省直参保退休人员异地安置就医申请表》;
2、单位签署意见的个人申请报告;
3、医疗保险证。
办理程序:
1、由单位携带申报材料,于每月25日前到省医保中心办理申报核准手续;
2、从核准的次月起享受异地安置就医待遇。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
项目名称:省直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在安置地确定的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审核
审批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皖政[1999]27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决定》(合肥市政府令113号);《安徽省直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劳社[2005]54号)
申报条件:已经省医保中心审核同意异地安置就医的省直参保退休人员,在安置地确定的定点医院住院,并在住院后5日内(节假日顺延)由单位到省医保中心办理了书面备案手续的。
材料目录:
1、医疗保险证;
2、在安置地确定的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发票、费用清单;
3、出院小结、门诊病历;
4、根据病情及诊疗情况,需参保人员提交的相关佐证材料,如使用高额医用材料的中文说明书,非自然疾病病因证明,疑点费用的病历资料复印件等。
办理程序:
1、省直异地安置就医退休人员在安置地确定的定点医院住院,应在住院后5日内(节假日顺延)通知单位,并由单位到省医保中心办理书面备案手续。
2、参保人员出院后一个月内由单位或患者(家属)持申报材料到省医保中心办理医疗费用审核。
3、省医保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通知申报人前来领取报销费用。
办理时限: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10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项目名称:省直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在安置地确定的特病门诊定点医院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医疗费审核
审批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皖政[1999]27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决定》(合肥市政府令113号);《安徽省直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劳社[2005]54号)
申报条件:
1、已经省医保中心审核同意异地安置就医的省直参保退休人员;
2、持有省医保中心核发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卡》;
3、在安置地确定的门诊特病定点医院进行特殊病种的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材料目录:
1、《医疗保险证》,《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卡》;
2、特殊病门诊治疗医疗费发票;
3、门诊病历,门诊处方,检查单,治疗单等。
办理程序:
1、由单位持参保人的申报材料,于当年7月1日-8月15日和次年元月1日-2月28日,集中到省医保中心办理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医疗费用审核。
2、省医保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通知申报人前来领取报销费用。
办理时限: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项目名称:省直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核
审批依据:《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皖政[1999]27号);《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诊)管理暂行办法》(合医改[2001]1号)
申报条件:参保人员因病经合肥地区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诊治,难以明确疾病诊断或缺少有效治疗手段的,可转往异地三级医院诊治。转往地原则上确定为北京、上海。
材料目录:
参保人员办理首次转诊转院审批手续需提供以下材料:
1、经临床科室、医院、患者单位签署意见的《安徽省直参保人员异地转诊转院申请表》(一式两份);
2、医疗保险证;
3、相关门诊医疗资料原件或住院病历复印件。
参保人员因疾病治疗需要,必须多次转往异地同一家医院完成疗程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首次《安徽省直参保人员异地转诊转院申请表》复印件(一式两份);
2、医疗保险证;
3、异地治疗后的出院小结原件和住院病历复印件;
4、异地治疗医院医务处证明。
办理程序:
1、向省医保中心提交申报材料,符合规定且材料齐备的,即时审核办理。
2、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立刻转往异地三级医院救治的,需在转院后一周内(节假日顺延),补办转诊转院审核手续。
3、转诊转院申请批准后,参保患者应尽快到异地转诊医院办理住院手续,逾期1个月,视为自动放弃,原则上不再审批。特殊情况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4、未经批准或未按要求转诊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
项目名称:省直参保人员异地转诊转院住院医疗费审核
审批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皖政[1999]27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决定》(合肥市政府令113号);《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诊)管理暂行办法》(合医改[2001]1号)
申报条件:已经省医保中心审核同意异地转诊转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材料目录:
1、医疗保险证;
2、在审核同意转诊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发票、费用清单;
3、出院小结、门诊病历;
4、经审核同意的转院(诊)申请表;
5、根据病情及诊疗情况,需参保人员提交的相关佐证材料,如使用高额医用材料的中文说明书,非自然疾病病因证明,疑点费用的病历资料复印件等。
办理程序:
1、参保人员出院后一个月内由单位或患者(家属)持申报材料到省医保中心办理医疗费用审核。
2、省医保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通知申报人前来领取报销费用。
办理时限: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10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项目名称:省直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卡》办理
审批依据:《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皖政[1999]27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合肥市政府令113号)
申报条件:参保人员患有下列疾病之一,可办理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卡:1、冠心病;2、高血压病(三期);3、糖尿病;4、肝硬化;5、精神病;6、恶性肿瘤;7、肾透析;8、肾移植术后。
材料目录:
1、《安徽省直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
2、《医疗保险证》;
3、有关病历资料。
办理程序:
1、参保人员持《安徽省直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医疗保险证》到三级定点医院进行鉴定。精神病由精神病专科医院鉴定。
2、参保人将经三级定点医院鉴定并签署意见的《安徽省直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医疗保险证》、有关病历资料交本人所选择且具备资格的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定点医院医保办。
3、承担慢特病门诊治疗的定点医院医保办,每月于20日前集中将办卡资料报送省医保中心。
4、省医保中心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资料齐全的10工作日内完成《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卡》办理工作,并及时通知定点医院前来领取。
5、参保人从办卡日期的次月起,开始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待遇。
6、参保人员在所选择的定点医院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其门诊治疗医疗费按规定与定点医院结算。
7、《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卡》仅限本人使用,如有遗失,应及时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如参保人调往异地工作或死亡,参保单位应及时到省医保中心办理注销手续。
8、每年的1月1日至1月30日为特殊病种门诊定点医院变更受理时间。参保人员需变更定点医院的,将本人《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卡》交新选择的定点医院,由医院医保办集中送交省医保中心办理。
办理时限:10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项目名称:省直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住院医疗费审核
审批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皖政[1999]27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决定》(合肥市政府令113号);《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住院管理暂行办法》(合医改[2001]2号)
申报条件:省直参保人员因病在非定点医院(不含港、澳、台)急诊抢救住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材料目录:
1、医疗保险证;
2、急诊抢救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发票、费用清单;
3、出院小结、急诊病历;
4、单位证明;
5、根据病情及诊疗情况,需参保人员提交的相关佐证材料,如使用高额医用材料的中文说明书,非自然疾病病因证明,疑点费用的病历资料复印件等。
办理程序:
1、省直参保人员因病在非定点医院(不含港、澳、台)急诊抢救住院的,应在住院后5日内(节假日顺延)通知省医保中心登记备案(电话2661151)。
2、参保人员出院后一个月内由单位或患者(家属)持申报材料到省医保中心办理医疗费用审核。
3、省医保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通知申报人前来领取报销费用。
办理时限: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10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发布时间:2009-04-05 1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