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保各项事务审核程序
省直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在安置地确定的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审核
审批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皖政[1999]27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决定》(合肥市政府令113号);《安徽省直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劳社[2005]54号)
申报条件:已经省医保中心审核同意异地安置就医的省直参保退休人员,在安置地确定的定点医院住院,并在住院后5日内(节假日顺延)由单位到省医保中心办理了书面备案手续的。
材料目录:
1、医疗保险证;
2、在安置地确定的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发票、费用清单;
3、出院小结、门诊病历;
4、根据病情及诊疗情况,需参保人员提交的相关佐证材料,如使用高额医用材料的中文说明书,非自然疾病病因证明,疑点费用的病历资料复印件等。
办理程序:
1、省直异地安置就医退休人员在安置地确定的定点医院住院,应在住院后5日内(节假日顺延)通知单位,并由单位到省医保中心办理书面备案手续。
2、参保人员出院后一个月内由单位或患者(家属)持申报材料到省医保中心办理医疗费用审核。
3、省医保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通知申报人前来领取报销费用。
办理时限: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10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省直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在安置地确定的特病门诊定点医院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医疗费审核
审批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皖政[1999]27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决定》(合肥市政府令113号);《安徽省直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劳社[2005]54号)
申报条件:
1、 已经省医保中心审核同意异地安置就医的省直参保退休人员;
2、持有省医保中心核发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卡》;
3、在安置地确定的门诊特病定点医院进行特殊病种的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材料目录:
1、《医疗保险证》,《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卡》;
2、特殊病门诊治疗医疗费发票;
3、门诊病历,门诊处方,检查单,治疗单等。
办理程序:
1、由单位持参保人的申报材料,于当年7月1日-8月15日和次年元月1日-2月28日,集中到省医保中心办理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医疗费用审核。
2、省医保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通知申报人前来领取报销费用。
办理时限: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省直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核
审批依据:《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皖政[1999]27号);《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诊)管理暂行办法》(合医改[2001]1号)
申报条件:参保人员因病经合肥地区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诊治,难以明确疾病诊断或缺少有效治疗手段的,可转往异地三级医院诊治。转往地原则上确定为北京、上海。
材料目录:
参保人员办理首次转诊转院审批手续需提供以下材料:
1、经临床科室、医院、患者单位签署意见的《安徽省直参保人员异地转诊转院申请表》(一式两份);
2、医疗保险证;
3、相关门诊医疗资料原件或住院病历复印件。
参保人员因疾病治疗需要,必须多次转往异地同一家医院完成疗程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首次《安徽省直参保人员异地转诊转院申请表》复印件(一式两份);
2、医疗保险证;
3、异地治疗后的出院小结原件和住院病历复印件;
4、异地治疗医院医务处证明。
办理程序:
1、向省医保中心提交申报材料,符合规定且材料齐备的,即时审核办理。
2、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立刻转往异地三级医院救治的,需在转院后一周内(节假日顺延),补办转诊转院审核手续。
3、转诊转院申请批准后,参保患者应尽快到异地转诊医院办理住院手续,逾期1个月,视为自动放弃,原则上不再审批。特殊情况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4、未经批准或未按要求转诊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
省直参保人员异地转诊转院住院医疗费审核
审批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皖政[1999]27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决定》(合肥市政府令113号);《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诊)管理暂行办法》(合医改[2001]1号)
申报条件:已经省医保中心审核同意异地转诊转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材料目录:
1、医疗保险证;
2、在审核同意转诊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发票、费用清单;
3、出院小结、门诊病历;
4、经审核同意的转院(诊)申请表;
5、根据病情及诊疗情况,需参保人员提交的相关佐证材料,如使用高额医用材料的中文说明书,非自然疾病病因证明,疑点费用的病历资料复印件等。
办理程序:
1、参保人员出院后一个月内由单位或患者(家属)持申报材料到省医保中心办理医疗费用审核。
2、省医保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通知申报人前来领取报销费用。
办理时限: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10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省直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卡》办理
审批依据:《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皖政[1999]27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合肥市政府令113号)
申报条件:参保人员患有下列疾病之一,可办理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卡:1、冠心病;2、高血压病(三期);3、糖尿病;4、肝硬化;5、精神病;6、恶性肿瘤;7、肾透析;8、肾移植术后。
材料目录:
1、《安徽省直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
2、《医疗保险证》;
3、有关病历资料。
办理程序:
1、参保人员持《安徽省直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医疗保险证》到三级定点医院进行鉴定。精神病由精神病专科医院鉴定。
2、参保人将经三级定点医院鉴定并签署意见的《安徽省直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医疗保险证》、有关病历资料交本人所选择且具备资格的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定点医院医保办。
3、承担慢特病门诊治疗的定点医院医保办,每月于20日前集中将办卡资料报送省医保中心。
4、省医保中心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资料齐全的10工作日内完成《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卡》办理工作,并及时通知定点医院前来领取。
5、参保人从办卡日期的次月起,开始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待遇。
6、参保人员在所选择的定点医院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其门诊治疗医疗费按规定与定点医院结算。
7、《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卡》仅限本人使用,如有遗失,应及时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如参保人调往异地工作或死亡,参保单位应及时到省医保中心办理注销手续。
8、每年的1月1日至1月30日为特殊病种门诊定点医院变更受理时间。参保人员需变更定点医院的,将本人《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卡》交新选择的定点医院,由医院医保办集中送交省医保中心办理。
办理时限:10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省直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住院医疗费审核
审批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皖政[1999]27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决定》(合肥市政府令113号);《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住院管理暂行办法》(合医改[2001]2号)
申报条件:省直参保人员因病在非定点医院(不含港、澳、台)急诊抢救住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材料目录:
1、医疗保险证;
2、急诊抢救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发票、费用清单;
3、出院小结、急诊病历;
4、单位证明;
5、根据病情及诊疗情况,需参保人员提交的相关佐证材料,如使用高额医用材料的中文说明书,非自然疾病病因证明,疑点费用的病历资料复印件等。
办理程序:
1、省直参保人员因病在非定点医院(不含港、澳、台)急诊抢救住院的,应在住院后5日内(节假日顺延)通知省医保中心登记备案(电话2661151)。
2、参保人员出院后一个月内由单位或患者(家属)持申报材料到省医保中心办理医疗费用审核。
3、省医保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通知申报人前来领取报销费用。
办理时限: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10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