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支付限额、诊疗项目及用药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支付限额、诊疗项目及用药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18日 信息来源: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方便群众看病,根据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情况,决定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门诊特殊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1、慢性肾功能不全:职工医保统一提高至3600元;居民医保提高至2160元。
2、再生障碍性贫血:职工医保提高至24000元;居民医保提高至14400元。
3、肝硬化、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职工医保统一调整至2400元;慢性心力衰竭统一调整至3000元;恶性肿瘤统一调整至4500元。居民医保上述6个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变。
二、调整部分门诊特殊病种准入范围。
将心脏移植术后参照肾移植术后的诊疗项目、用药目录执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医保60000元,居民医保48000元。
三、调整部分门诊特殊病种的诊疗项目及用药目录。(详见附件《门诊特殊病准入标准及诊疗、用药目录》)
四、其他调整事项。
再生障碍性贫血待遇享受期限设定为3年,同时每年应参照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管理办法年审。3年后仍需继续治疗的,需重新提交相关病例审核鉴定,符合条件的方可继续延长享受期限。
五、其他未调整事宜仍按《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8]17号)、《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病种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劳社秘[2009]98号)和《关于进一步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范围及待遇的通知》(合劳社秘[2009]109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期执行,有效期5年。
附:1、门诊特殊病统筹基金限额一览表(共27种)
2、门诊特殊病准入标准及诊疗、用药目录
3、门诊特殊病诊疗目录和用药目录医保编码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2月18日
门诊特殊病种统筹基金限额一览表(共27种)
合人社秘[2012]470号 (附件)门诊特殊病准入标准、诊疗项目和用药目录(2013版).doc
合人社秘[2012]470号 (附件)职工特殊病诊疗项目、药品目录数据库.xls
合人社秘[2012]470号 (附件)居民特殊病诊疗项目、药品目录数据库.xls
序号
病 种
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享受期
城镇居民(元/年)
城镇职工(元/年)
1
冠心病
1500
在职2400,退休及工龄满30年在职职工3000
长期
2
高血压三期
1500
在职2400,退休及工龄满30年在职职工3000
长期
3
糖尿病
1500
在职3000,退休及工龄满30年在职职工3600
长期
4
恶性肿瘤
3000
4500
长期
5
精神病
1500
2000
长期
6
肝硬化
1500
2400
长期
7
肾透析
48000
60000
长期
8
肾移植术后(含心脏移植术后)
48000
60000
长期
9
帕金森病
1500
2400
长期
10
类风湿关节炎
1500
2400
长期
11
系统性红斑狼疮
1500
2400
长期
12
乳腺癌(内分泌治疗)
12600
18800
5年
13
肝豆状核变性
1560
2520
长期
14
慢性心力衰竭
2040
3000
长期
15
慢性肾功能不全
2160
3600
长期
16
癫痫
1440
2000
长期
17
膀胱肿瘤(灌注治疗)
5280
第一年9000元,第二年6600元
2年
18
甲状腺功能亢进
1200
第一年2400元,第二年1200元
2年
19
丙型肝炎
22800
34200
6个月,最长1年
20
肝移植术后
26160
术后一年内52200元,第二年及以后26400元
长期,需年审
21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
16080
术后一年内33000元,第二年23100元,第三年为16200元
3年,需年审
22
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
11280
16800
2年,需年审
23
再生障碍性贫血
14400
24000
3年,需年审
24
康复治疗
1500
2000
根据病情确定
25
慢性乙型肝炎
5300
8000
6—30个月
26
血友病(限居民医保)
3600
/
长期
27
小儿脑瘫(限居民医保)
20000
/
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