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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做好疫情报告工作是疫情管理的基础,疫情报告是国家法定的制度。疫情报告的管理是为了使疫情报告全面符合法律规定,为分析疫情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疫情报告资料。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监督、指导责任报告人履行疫情报告责任。
1、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包括城乡基层防保人员)、个体开业医生是法律规定的责任报告人。
2、医务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必须依法向当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对城乡居民、机关团体等任何单位或个人报告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当地的医疗保健机构或人员(包括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或卫生防保人员有责任赶赴现场诊查病人,治疗处置,并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向当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4、疫情报告的病种、时限:责任报告人发现法定传染病,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章第三条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时限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系统进行网络报告。
5、法定传染病报告率应达100%,传染病报告及时率应达100%。
二、传染病疫情登记制度
1、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的质量要求:
(1)内容填写完整,不得漏项:14岁以下儿童必须填写家长姓名;现地址应填写到最小单位,城市应填写到区(县)、街道、门牌、幢、室,农村应填写到乡、自然村。对于单位内宿舍应在单位前写明××区××路;户口地:卡片除填写现住址外,还应填写户口地,以确定该病人是否为外地人口,否则为不完整卡片。
(2)填报订正卡或转归卡均要做出标记(在原先报病名旁小格内作“×”号,将确诊病名填写在“订正病名”栏目)。
(3)填写各项目要准确,病人住址要详细具体,字迹工整易辨认。
(4)按规定时间报告,初诊日期为医院对病人做出明确诊断的日期,应与报告日期在同一天(进行报告卡消毒者可延迟1天),否则为不及时。
(5)预防接种史:可预防的病例应填写预防接种史,暂无有效生物制品预防的疾病不填预防接种史,否则为不准确卡片。
2、医疗机构负责网络报告的传染病卡片质量,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发病日期、诊断日期、诊断依据、病名、医生填卡日期、地址,地址应选择到街道(乡镇),否则为不合格卡片。卡片生产日期即为网络直报日期。实行网络报告的医疗机构保存传染病报告卡,保存期3年。责任报告单位应设立《专用疫情登记簿》。在报出《传染病报告卡》的同时,按规定进行疫情登记,《专用疫情登记簿》保存3年。
3、责任报告单位要建立核对和每日自查制度,每月和辖区防疫站核对一次,并制作传染病登记月报表于下月3日前报到所辖区卫生防疫站。
4设立独立的乡镇防保站(所)的地区,该站(所)负责及时收集辖区内的传染病报告卡,在《专用疫情登记簿》上登记转报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